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
民发〔2017〕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北京、天津、上海地名工作主管部门: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是地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地名主管部门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着地名标志设置数量不足、规范性不够、维修维护不及时等问题,损害了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影响了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为进一步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标志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公共服务为导向,以构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名标志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服务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规范地名标志设置
1.全面完善导向体系。地名标志设置要与城市规划、地名规划同步考虑,要与城乡建设同步进行,着力构建完善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行政区,工业区、开发区等专业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辖区,居民点,街(路、巷),门(楼),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专业设施,纪念地、旅游地等人文地理实体和山、河、湖、海、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均要设置地名标志,必要的地方还应设置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所设地名标志要符合《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规格、样式等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要力求统一,做到外观协调、材质坚固、安全环保。
2.合理确定设置位置。要坚持布局合理、位置明显、标示准确、导向清晰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基础设施和人流车流情况,合理确定地名标志的设置位置、数量和密度。行政区和工业区、开发区等专业区地名标志,要设在主要交通道路上的区域界线交汇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辖区和居民点地名标志要设在主要出入口。街(路、巷)地名标志要设在起止点、交叉点和起止点间适当位置。门牌要设在主要出入口,楼牌要设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等专业设施地名标志,要设在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纪念地、旅游地等人文地理实体和山、河、湖、海、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要设在所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地理实体明显位置。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3.严格规范文字书写。地名标志必须使用标准地名。汉字书写要以国家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不规范简化字。罗马字母拼写要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禁止使用外文或“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汉语地名要执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少数民族语地名要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民族自治地方的地名标志要标示当地政府规定的民族文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书写。
4.科学编排门牌编码。门(楼)牌编码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选择编码方式,如采用序数编码、量化编码(或距离编码)等方式,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具体编码标准。要与其他类别地名标志相互配套街接,一定区域内编码方式要力求统一,避免跳号,禁止重号,方便百姓寻址定位。
三、加强地名标志管理
5.切实加强质量监管。要加强地名标志制作、采购和安装等环节的质量监管,必要时要对地名标志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地名标志采购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采购和安装时应要求企业提供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地名标志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6.定期开展检查自查。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地名标志进行定期检查或自查。要重点检查地名标志设置与质量是否标准规范,是否存在移动、拆除、遮盖或涂抹问题,是否存在锈蚀、破损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标志设置部门,及时修复或更换。
7.着力完善档案信息。要建立完善地名标志档案。要重点归档和完善地名标志设置方案和门(楼)牌编码规则、地名标志检测合格报告、地名标志分布图或登记表、移动拆除更新备查表、定期检查自查记录表等重要档案资料。要加强档案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地名标志电子档案。
四、完善保障措施
8.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提供优质、高效、准确的地名公共服务出发,切实提高对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构建适应本地区特点、标准规范、协调美观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
9.着力强化部门协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部门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10.积极做好经费保障。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将地名标志设置、更换、修复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提供充足经费保障。
11.全面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地名标志标准规范、依法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部门依法设置地名标志的自觉性,提高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民 政 部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