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部令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38 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节录)
(四)《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7〕17号)
1.删除第三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
2.将第十二条中的“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修改为“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承办”。
3.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修改为“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触犯刑律的”修改为“构成犯罪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